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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37名车主状告“奥克斯”
http://auto.21tx.com 2005年11月18日 《北京晚报》

  本报大连讯 昨天,大连37名奥克斯车主诉讼案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车主代表张旭洋及三名代理人、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证据交换,大连奥克斯汽车经销商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参加证据交换。37名原告以被告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汽车为由,于7月中旬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并退还车款,总诉讼标的额达310余万元。今年7月初,大连奥克斯车主的代表张旭洋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奥克斯汽车在生产、销售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为由,提出了退车返款等诉讼请求。随后,此案的原告不断增加。

  昨天,原告张旭洋等37名车主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被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法庭一一予以出示,进行质证。沈阳奥克斯、宁波奥克斯对其中13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沈阳黑豹对其中1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余14份证据认为与己无关,不予认证。双方围绕汽车的生产、买卖、维修及该汽车是否是国家强制性认可的产品等焦点进行质证。

  沈阳、宁波奥克斯希望原告提出调解意见,由代理人回去后协调处理。原告方表示如果厂家有诚意调解,同意降低索赔额度。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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